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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 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发《经营性网 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前款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性网站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 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第十六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
  第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应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网站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l 5”网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 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来自:域名频道 时间:2006-9-15 返回 常见问题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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