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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栏目明确制度
申办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未经批准的电子公告服务栏目。
2、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度
获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对获得批准的各个栏目实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对所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3、用户登记制度
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张贴制度
电子公告服务相关栏目的网页显著位置上,应张贴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和我局的标志。
使用者进入电子公告服务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其主要内容告知使用者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的类别、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的警示和限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员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5、安全保障制度
对聊天室采取技术手段过滤为主,人工过滤为辅。对留言板等采取人工过滤为主,技术手段过滤为辅。若发现有明显的违法信息内容,应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我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来自:域名频道 时间:2006-9-11 返回 常见问题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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